EB1-B为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杰出教授丶研究员」类别的简称。要符合这个类别的移民者必须在特定的学术领域中获得国际性的卓越声誉。而且至少要有三年以上在该学术领域教学或研究的经验。此外,不需要透过申请工作证的程序,需由雇主提供工作职位且由雇主进行申请。大学或学院的教师或研究员的工作必须是终身职教授或是在将来可授予终身职的教职制度。
必须要有美国雇主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申请案(USCIS),申请案的外籍人士则为受益人。
外籍人士必须是杰出的教授或研究员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在特定的学术领域中获得国际性的卓越声誉,至少要有三年以上在该学术领域教学或研究的经验,而且
申请「杰出教授丶研究员」类别(EB1-B)的外籍人士必须在特定的学术领域中获得国际性的卓越声誉。美国移民局(USCIS)规定准许在申请时递交专家推荐信来证明该外籍人士为杰出教授或研究员。此类的推荐信必须详细撰写该外籍人士在科学上或学术上的成就及重大贡献。
申请的外籍人士必须要有三年以上在学术领域的教学或研究经验。如果是在攻读硕博士期间的教学丶研究经验的话,该外籍人士必须拿到该学位才可计入,而且该期间的教学必须是负全责,研究则必须是在该学术领域被视为杰出的研究。教学丶研究的证明必须由现任雇主或前任雇主以书面形式递交,其中必须包括机构名称丶地址丶职称丶工作内容等详细资料。
最后一项关于受益人的资格要求是必须有大学终身教职或同等职位或是在私人雇主有同等的研究职位(该私人雇主必须至少雇用三名以上的全职研究员且在研究领域有可证明的成就)。
由於许多大学的研究职位并不提供终身教授职位。因此美国移民局(USCIS)认定如果申请的大学可以提供「永久研究职位」也可适用於申请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永定」的定义是雇员没有限期或定期可继续的工作,除非有重大原因雇主才可解除其工作关系。
美国移民局(USCIS)也同意私人雇主以等同职位申请,因为私人雇主通常没有终身教授的职位。这里「等同」的意思必须是工作内容与学术领域里的「永久固定研究工作」类似。
联邦丶州政府丶地方政府的政府机构不符合「杰出教授丶研究员」类别的雇主,除非该政府机构是美国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
要符合「杰出教授丶研究员」类别,外籍人士至少需要符合下述条件两项以上:
如同「杰出人士」类别(EB1-A)的标准,美国移民局会采用两阶段判定标准。第一,计算案件提供几种类型的证明。第二,最终以整体来决定该外籍人士是否符合杰出,而法条中列出的证明条件仅是参考的概要。最终还是要看受益人提供的证明是否符合享有国际声誉的教授或研究员。如果仅只是提供两项符合法条的证明,并非获得核准的保证。审核官员还是要加以判断。如果美国移民局(USCIS)判定送审的文件不足以证明符合资格,可能会要求补送文件资料。详情请见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所整理的资料。
在1992年6月由前美国移民局(INS)所作出的备忘录显示以下的文件可视为杰出教授或研究员的强有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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